日前,怀宁县人民法院对怀宁县农业农村局原党组书记、局长、四级调研员黄汪国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,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,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法院审理查明,2006年至2022年,被告人黄汪国在任怀宁县雷埠乡党委副书记、党委书记、乡长,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、局长,怀宁县农业委员会党组副书记、党组书记、主任,怀宁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、局长、四级调研员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,在工程建设、安全生产监管、农业项目审批、财政资金拨付、机关人事调整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2.9万元,其中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。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黄汪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数额巨大,其行为构成受贿罪。黄汪国索取他人财物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,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、真诚悔罪、积极退赃,且在羁押期间表现好、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来源:安庆纪检监察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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