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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专区杂谈] 谣言!安庆最新通报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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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大松小倩 发表于 2023-10-27 09:3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| 来自安徽
近日,安庆公安发布两起网络谣言案件,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~
谣言1犯罪嫌疑人讨要装修款未果行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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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7月14日,安庆一网民为博取流量,在某音平台发布一段视频,并在视频中故意编造“犯罪嫌疑人讨要装修款未果行凶”“受害人和嫌疑人存在经济纠纷”“受害人头被砍下来”等不实信息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,扰乱了公共秩序。9月22日,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询问该网民,该网民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。目前,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行政拘留处罚。

谣言2有变态抢劫强奸杀害了多名单身女性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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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9月8日,安庆一网民为博取流量,在某音平台中编造一段“有变态抢劫强奸杀害了多名单身女性”的网络谣言,相关视频被部分不明真相的网民转发评论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,扰乱了公共秩序。9月8日,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询问该网民,该网民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。目前,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行政罚款处罚。

警方提示

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,网民应保持理性思考,增强防范意识及信息甄别能力,不信谣、不造谣、不传谣。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大网络谣言打击整治工作,鼓励网民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举报网络谣言违法线索,共同守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。

延伸阅读


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

01

民事责任

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要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。

02

行政责任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:

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

(二)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;

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
03

刑事责任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零五条:以造谣、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一条: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: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: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不信谣、不造谣、不传谣

共同守护

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

来源:综合安庆公安、滨州网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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